查看原文
其他

税局已确认,该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姜新录 陇上税语
2024-08-26

2021年4月23日,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了顶好开曼的股权转让情况。

2016 年 12 月,顶好开曼将其持有的天津南侨 100%股权、广州南侨 100%股权、上海南侨 99%股权转让给上海侨兴,作为其认购上海侨兴增资的对价2,300万美元。顶好开曼持有的上海南侨、天津南侨、广州南侨 100%股权对应的评估价值分别为 17,371.21 万元、80,400 万元、114,400 万元。该等转让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规定,上海侨兴就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了备案程序,取得了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沪税徐一通[2017]4 号、沪税徐一通[2017]5号、沪税徐一通[2017]6号)。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确认上海侨兴申请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股权转让及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自然人股东,改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历次股权转让已依法缴纳税款或履行了税务备案程序,不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图示如下:

 


陇上税语注:

59号文第七条规定,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图示如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陇上税语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